生命尊严被亵渎,不能全怪家长和医院
没有制度保障,缺陷婴儿被放弃率自然会高
在中国医生纠结的“治与不治”问题,在美国早就有答案了。上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即通过法案,要求只有三种情况,医院才能对缺陷婴儿放弃治疗:1、婴儿是慢性的和不可逆的昏迷病人;2、提供这种治疗仅是延长死亡进程,而不是有效地改善或纠正婴儿的危及生命的病情,或在其他方面无益于婴儿的存活;3、提供这种治疗确实无益于婴儿存活,并且治疗本身在这种情况下是不人道的。
如果不是这三种情况,则医院和家长都无权放弃治疗。当然,在美国医疗保障体系、慈善保障体系、残疾人保障体系的保障下,医院更敢治疗、家长更敢抚养。在类似美国这样的清晰制度、有力保障缺失的情况下,一味指责中国父母和医生“狠心”“铁心”是无意义的。
没有临终关怀的社会环境,亲情温情何处寄托
英国是临终关怀的发源地,也是临终关怀发展良好的国家。这种发展良好,不仅在于专业机构多、接受关怀患者数量多,还在于有相关的社会大环境。据统计,英国大约三分之一人口接触过临终关怀事业,2007年度英国支持临终关怀事业的志愿者总数超过10万人,志愿者的总工作时间为440万小时。
相比之下,中国的情况实在乏善可陈。即便中国的父母想让缺陷婴儿有尊严的离去,他们也可能既不懂怎么做,也难以独自承受精神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