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持其户口簿带领流动人员申报;
2、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流动人员登记后申报;
3、租赁私房居住的,由出租人持其户口簿和有关证件,带领承租人申报;
4、租赁公房居住的,由出租单位责任人持有关证件,带领承租人申报;
流动人口申报登记时,未满16周岁的持本人身份证明,满16周岁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证,育龄妇女应同时提供经有效查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1、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
2、本人近期一寸(底色为白色背景)彩色免冠标准照片1张。
3、居住在居民家中或出租房内的,应提交户(房)主的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即可)、房屋租赁合同;自购房产的,出具购房证明材料;居住在单位内部的应由单位出具证明或提供单位《户口登记簿》。
4、育龄妇女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收费标准:免收工本费
2、办理地点: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3、办理期限:申请办理《居住证》且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00-5:00
一、办事机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二、申报条件: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以及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或者住院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三)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
(四)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发放居住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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