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7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方案的议案,这也就标志着备受关注的辽宁省“单独两孩”生育新政即日起正式实施。至此辽宁省单独二胎政策千呼万唤始出来。
据了解,实施计划生育政策40多年来,辽宁省少生了2200万人,大大减轻了人口过快增长给环境带来的压力,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1990年,辽宁省人口自然增长率首次下降到千分之十以下,“十二五”以来辽宁省人口增长速度明显放缓,处于自然增长乏力、迁移增长水平较低状态,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显现。
目前,辽宁已经处于超低生育水平,妇女总和生育率长期稳定在1.0,远低于全国妇女总和生育率1.5-1.6的水平。我省2011年、2012年人口出现了负增长,生育水平过低将导致人口年龄失衡,社会更趋于老龄化,劳动力供给不足,养老问题更加突出;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少子化并存。
1、不设生育间隔
自2014年3月以来,全国9省市已启动“单独两孩”政策,北京、天津、四川保留了“设置生育间隔”的限制,那么辽宁省“单独两孩”新政策有生育间隔设置吗?
新政规定,自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公布之日起施行,全省同步实施,不分地区,不设生育间隔。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条件拟生育的,实行再生育审批,批准后方可生育。
2、夫妻只要一方户籍为我省就可申请
新出台的政策在户籍制度上给了我们很大的便利,按照规定,以公安部门注册的户籍为准,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只要符合我省的生育政策规定,虽离开本省在本省以外居住,仍可在本省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都是非本省户籍但在我省居住的,应该执行户籍所在地的生育政策,不适用我省生育政策。
单独二胎政策出台后,相信很多家庭最关注的就是自己符不符合标准,可不可以生二胎,目前涉及的目标人群主要是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从辽宁省的情况来看,《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8条规定了13种情况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款,符合这13种情况的人群基本上都可以生育二胎。
那么除上述人群外,本次调整完善政策设计的目标人群包括如下3种具体情况:
一是夫妻双方均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是夫妻双方男方为农业户口、女方为非农业户口的;
三是夫妻双方男方为非农户口、女方为农业户口且第一胎为男孩的。
特别指出,如果“单独家庭”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将不再适用“单独两孩”生育政策了。
我省确定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时间界限的依据是什么?这是很多妈妈最关注的问题之一,2013年11月12日,我省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也就意味着,只要在2013年11月12日以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怀孕的,均属于政策内生育,可以按规定办理生育手续
1、申请流程
政策规定,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夫妻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持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婚育情况证明》和独生子女身份相关证明等材料,到子女拟落户地的夫妻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2、政策简化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本着依法简化、规范权利、高效便民的原则,对申请人本人的《婚育情况证明》,予以规范和简化。
3、审批时间
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市、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4、外省婚育情况证明
由于目前婚育情况等信息尚未实现全国联网,因此,仍需要户籍地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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