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拟在我省居住1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我省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并申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就学、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不需办理《居住证》,但本人自愿申请办理的除外。 新民、辽中、康平、法库县(市)人员,以及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就读未迁移户口的学生无须办理《居住证》,如本人提出申请,可以发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办理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一)在旅馆住宿的人员,由旅馆负责登记; (二)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院负责登记; (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 (四)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由救助站负责登记。 负责登记的机构或者单位应当定期将登记的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申办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身份证)、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有关居住证明等材料、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至在沈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同时,经查验手续合格的,现场予以办理。
为节省申办人时间,提供《流动人口登记表》表格下载,可由本人填写后,持表及有关证件、照片,至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 处罚措施:违反《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寄住人口不申报寄住登记或者流动人口不申领《居住证》的,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责令其改正,限期补登补领;逾期仍不补登补领的,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违反《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房屋中介服务机构、房屋出租人,以及旅馆、医院、学校、培训机构、救助机构等谎报、瞒报或者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的,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谎报、瞒报一人由县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作为企业或者个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档案。 本文为妈妈网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并链接回www.mama.cn,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