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3.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4.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5.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6.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7.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9.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10.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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