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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领取《(再)生育服务证》后,参保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到重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局办理生育就医证明:
(一)《(再)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
(二)《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三)一寸近期免冠相片2张;
二、参保职工因公出差、异地工作、探亲、准假外出等原因在重庆地区以外进行生育或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不办理生育就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