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登记的条件

办理户口登记的条件

  1、婴儿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母亲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2、父亲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母亲户口在外地(市),于1998年7月22日(含当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3、婴儿出生时其父母双方均不是我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婴儿出生后其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我市,小孩在内地尚未入户,可以申请随父母补报出生入户。

* 本文所涉及医学部分,仅供阅读参考。如有不适,建议立即就医,以线下面诊医学诊断、治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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