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医疗待遇:
少年儿童、大学生的基本医疗待遇、住院待遇、门诊大病待遇、意外伤害门急诊待遇
(二)、各类报销比例:
(1)、住院待遇
1.少年儿童、大学生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意外伤害住院报销需审批)
2.住院费用的起付标准,按照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标准设立。在一个医疗年度,第一次住院按100%执行,第二次50%,第三次及以上不再设立起付标准。
3.起付标准以上,按照分档累加计算,支付标准:
在一个医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包括住院、门诊大病、意外伤害门急诊统筹支付。
附14周岁以下少年儿童住院定点医疗机构(20家):
三级综合医院(6家):青医附院、市立医院、中心医院、海慈医院、401医院、第八人民医院。
二级综合医院(4家):第三人民医院、城阳区人民医院、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开发区第二人民医院。
专科医院(10家):妇女儿童医院、阜外心血管医院、思达医院、骨伤医院、传染病医院、眼科医院、肿瘤医院、精神病医院、胸科医院、糖尿病医院。
(2)、门诊大病待遇
1.少年儿童、大学生患大病需门诊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其门诊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门诊大病病种及审定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2.少年儿童、大学生门诊大病范围:白血病、尿毒症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儿童糖尿病、精神病8个病种。
3.前四个病种实行记帐管理,不实行病种限额,不单独设立起付线和统筹支付最高限额。
4.后四个病种实行限额报销管理,一个医疗年度单独设立一次起付线,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住院标准支付,年度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3)、意外伤害门急诊待遇
1.少年儿童、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携带学校、居委会等单位出具的外伤证明、门诊病历、检验检查报告单、费用XX等相关材料,到学校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和报销手续。
2.经审核通过的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统筹金支付90%,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其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少年儿童,其住院医疗、大病门诊、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7.2万元。
(4)、自2013年12月1日起,参保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范围内医疗费,由大额医疗补助金按照90%的比例支付,每个医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