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如下比例支付:
首次参保缴费或年度中断缴费后重新参保缴费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按医院65%、二级医院75%、一级医院85%的比例支付。
(2)参保人员(不含大中专学生)到定点医院普通门(急)诊就医,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二、**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除外,下同)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按80%的标准支付,其它医疗机构按50%的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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