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2)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新政策下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二胎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4)婚后不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要求生育的;
(5)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此外,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除上述规定外,符合只生育一个女孩的;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双女户招婿,安排其中一个)的;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等三个条件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